阜新市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日期: 2022-10-10 浏览量:470 来源: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金亮 文字大小: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迅速采取正确和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危害和影响,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参照文化部《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文化场所和在公共文化场所举办或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文化活动中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本预案所指公共文化场所,包括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文化馆(站)、文化广场等建筑物;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电子游戏(艺)厅(室)、剧院(场)、电影院(城)以及大型文化活动等场所;博物馆、文物考古发掘场所等。
    1.2.2  本预案所指文化活动,是指在公共文化场所内举办,或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模较大的群众性文化活动、演出活动、文化娱乐活动和文物考古发掘、展览活动。
    1.2.3   本预案所指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中的突发事件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火灾、建筑物坍塌;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拥挤踩踏等事故;聚众滋事、群体性骚乱;破坏、盗抢文物;爆炸、大规模械斗、恐怖袭击等重大刑事、治安案件。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加大宣传普及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安全知识的力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细致排查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中各类突发事件的隐患,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突发事件发生的机率。
    2)依法管理: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的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属地负责:按照分级负责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条块结合的文化管理体制,处置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政府处置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市文化局指导协调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快速反应: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主办单位应相应建立预警和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各级预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果断采取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将危害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是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成立的、负责事件处置的决策领导机构。
    2.1  市文化局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
    市文化局设立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文化局局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其职责由局办公室承担。主要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措施的具体执行、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及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 联系电话:2821728  13500486645
     市文化局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本系统各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2)制定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方针,决定或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对外信息发布的时间、方式等。

[Page]
    3)加强与省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和信息。
    4)研究解决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
     
     相关业务科室的工作
    1)文化市场办牵头负责研究处置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和发生在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电子游戏厅等场所的突发事件。协助文化科处置发生在电影放映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2)文化科牵头负责研究处置大型社会群众文化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3)艺术科牵头负责研究处置大型节庆演出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和艺术院校发生的突发事件。
    4)新闻出版科牵头负责研究处置新闻出版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5)企业办牵头负责研究处置文化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6)文管办负责研究处置文物单位、文物场所发生的突发事件。
    7)宣传部、人事科负责做好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政治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财务科负责做好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资金调拨工作和事故损失统计工作。
   
    2.2  文化系统县区、基层单位应急指挥部
    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比照市文化局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当地文化系统应急指挥部。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主办单位应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尽可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必要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对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加强事前的监督检查。定期演练各种应急预案,磨合、协调运行机制。
    3.2.2  公共文化场所制定必要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责任制度。强化日常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3.2.3  大型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文化活动之前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当地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3.2.4  大型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和场地出租单位共同负责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安全保卫责任制度;负责事前安全保卫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负责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2.5  大型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文化活动之前主动联系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医疗卫生保障方案,落实具体措施,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3.2.6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文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当地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的治安管理工作。
   
    3.3  预警支持系统
    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应严格核定人员容量,加强对现场人员流动的监控;安装必要的消防、安全技术防范设备,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预留公安、消防、救护及人员疏散的场地和通道,配置显著通行标志和照明灯具;确保安全工作人员数量,明确其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工作。 [Page]
   
    4  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4.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
    4.2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已经或可能导致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中毒、重伤5099, 或国家一级文物遭盗抢、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遭损坏的突发事件。
    4.3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已经或可能导致3-9人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比较大,或中毒、重伤30-49人,或国家二级文物遭盗抢、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遭损坏的突发事件。
    4.4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已经或可能导致1-2人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比较大,或中毒、重伤10-29人,或一般文物遭盗抢、文物保护单位遭损坏的突发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预案启动
    事件发生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积极配合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的情况及时上报市文化局。市文化局在迅速核实情况后,启动本预案,并上报市政府和省文化厅,同时配合事件发生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派员赴现场参与指挥事件处置工作。及时掌握信息,并向市政府和省文化厅报送信息。
    
    5.2  信息报送
    5.2.1  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各县区、相关部门必须在30分钟内向市文化局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可电话报告,随后以书面形式补报,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在应对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文化局应急指挥部按照报告程序,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并及时对应对处置过程中有关情况续报。
    报送信息应尽可能客观实际,真实准确。力求多侧面、多角度地提供信息,喜忧兼报。
   
    5.2.2  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2)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的估计。
    3)事件原因分析。
    4)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2.3  报送形式
    1)突发事件信息报送采用分级报送原则。市文化局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文化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突发事件信息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报送书面报告,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可采用音像摄录的形式。
   
    5.3  指挥和处置
    5.3.1  市文化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的建议。
    5.3.2  文化系统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人员抢救和现场抢险,并随时向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的情况。
    5.3.3  市文化局文化市场办、文化科、艺术科、宣传部、人事科、财务科、办公室等相关科室和文管办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分类,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投入到应急工作中。
   
    5.4  新闻报道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预案》的要求,区分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向社会进行客观、准确、及时地报导。 [Page]
   
    6  后期处理
    6.1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开展突发事件伤亡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协助处理好突发事件的经济补偿,协助组织对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
    6.2事件处理结束后,市文化局及时起草报告报市政府和省文化厅。
    6.3根据事件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6.4奖惩有关人员。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单位、各部门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7.2  物资保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突发事件应急物资。
   
    7.3  人员保障
    市文化系统各有关部门应组建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队伍,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在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
   
    7.4  宣传、培训保障
    加强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预案的普及工作,公布应急指挥部和接警电话,宣传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依靠广大群众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和减轻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加强对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人员消防、卫生、治安等方面的知识技术培训;积极组织突发事件预备队进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定期进行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应急体系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8  附则
    本预案是进行公共文化场所和大型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
    本预案由市文化局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本预案由市文化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