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5 浏览量:128 来源: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珂瑄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应急发〔2025〕3号
关于适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辽宁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应急管理与综合服务局,局各科室,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现将应急管理部制定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辽宁省地震局制定的《辽宁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转发给你们,市局对未涉及的违法行为补充制定裁量权基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应急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原则上统一适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2022年制定的《关于印发<阜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的通知》(阜应急发〔2022〕5 号)、《关于补充完善<阜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的通知》(阜应急发〔2022〕30号)、《关于印发<阜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 (行业类)的通知》(阜应急发〔2022〕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辽宁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阜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1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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