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6 浏览量:322 来源: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珂瑄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梳理了37部当前应急管理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部法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29部部门规章。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工贸、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突发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等233项违法行为进行细化裁量,并以《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中列明的行政执法事项作为主要排序依据。其核心部分为“裁量细则”,可概括为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六个方面”。其中,“违法行为”以引用法条规定为主,参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事项名称”表述,引用内容具体到条、款、项,一款或一项为一个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引用与违法行为对应的义务条款和禁止性条款内容,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效力层级依次列明。“裁量阶次”按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等要求,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手段、情节、后果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根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并结合各地已经印发的裁量权基准做法,将233项违法行为划分为A、B、C三档或A、B、C、D四档裁量阶次。其中,划定为三档的有220项,划定为四档的有13项。“适用条件”包括:违法所得数额、违法行为次数、违规物品数量、项目投资金额、用人单位人数规模、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事故以及违法行为严重性等。“具体标准”的设定只针对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并且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情况差异,坚持兼收并蓄、宜粗不宜细等原则,尽量吸收包含各地已经印发的裁量权基准,力争保持处罚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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