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订《阜新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订《阜新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应急发〔2021〕48号

 

各县(区)应急局,高新开发区综合应急部,局机关有关科室: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分级巡查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修订<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应急发〔2021〕10号),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阜新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请各县(区)应急局,高新开发区综合应急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所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平稳有效运行,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分级巡查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修订<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应急发〔2021〕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监测预警系统巡查抽查,预警信息处置管理,数据质量管理,信息通报,以及企业常态化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控对象为全市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要监测监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监测预警数据包括:压力、液位、温度、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等重大危险源的重要监测数据和预警数据。

(二)视频监控数据包括: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库区、生产装置,以及值班监控中心(控制中心)等重点场所视频监控数据。

(三)安全生产承诺公告:按照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要求,企业每日进行安全生产承诺公告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及分工如下:

(一)市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组织普查统计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企业,指导各地推动企业数据接入系统工作;负责建立完善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运用监测预警分析评估结果,组织开展精准监管执法;负责监测预警系统运用情况公开通报和考核工作;负责红色预警跟踪、核查工作,指导全市预警信息跟踪、核查工作;负责监测预警系统日常值守工作;承担市级巡查、抽查和信息通报工作;指导督促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巡查、抽查、信息通报工作。

(二)市局规划和科技科:负责监测预警数据接入和安全运行技术性工作;负责协调省应急厅监测预警系统用户账号分配、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分工负责监管范围内企业监测监控等数据管理工作,承担本级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确定本级监测预警系统运行值守机构和技术保障机构(或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负责本级巡查、抽查、信息通报工作;负责监管范围内企业按要求将相关信息数据接入监测预警系统;负责监管范围内企业预警信息跟踪核查工作,监督企业数据质量管理和常态化应用规定落实工作;定期分析评估本级监测预警情况,开展精准监管执法;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化工园区行政管理权限分工负责督导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落实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对本单位数据质量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并全面落实企业常态化应用规定,具体如下:

(一)保持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设备完好,确保符合重大危险源管理要求。企业自身工业控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不满足接入条件或存在不稳定等情况的,应及时升级改造相关系统以达到接入要求,并保障数据的稳定接入传输。

(二)建设应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企业端,提高日常安全管理质量效果。

(三)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数据接入规范》(以下简称《接入规范》)等要求接入监测监控数据,确保应接尽接、规范完整、真实准确。

(四)严禁关闭、破坏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报警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五)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在各级安全风险研判基础上,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天10时前公开承诺公告,公告内容应至少包括:装置开停情况、特殊作业情况、安全风险研判情况、措施采取情况等,确保公告信息完整、真实。

(六)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确保三级包保责任人信息真实准确、动态更新。

(七)压实各级包保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报警、预警信息的处置管理要求,确保及时消警、有效管控安全风险。

(八)根据报警预警信息,深入查找风险隐患根源,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从根本上消除隐患。

第三章 巡查管理

第七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化工园区监测预警系统应用情况进行巡查。

第八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化工园区负责根据巡查抽查情况,现场核查企业监测预警系统应用、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装置运行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及时将核查情况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反馈。

第九条巡查分为定期常态巡查、特殊时段巡查、问题跟踪巡查等形式。定期常态巡查是指每日开展的常态化巡查;特殊时段巡查是指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段开展的巡查,在定期巡查的基础上增加巡查频次;问题跟踪巡查是指跟踪验证以往发现重大问题整改情况的巡查。

第十条巡查应坚持问题导向,对事故多发、安全风险等级高、系统应用排名靠后的地区开展巡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日至少巡查3个县(区),数量不足最少巡查数量时,全覆盖巡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化工园区行政管理权限分工对化工园区全覆盖巡查。

第十一条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监测预警系统在线、视频在线、安全承诺、预警机制运行等情况。

第十二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巡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立即发送被巡查单位,被巡查单位应认真核查,及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反馈核实处置情况。对于问题突出、整改不及时、问题反复出现的地区,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应进行通报。

第四章 抽查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对监管范围内企业监测预警系统应用和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抽查,市局可对全市企业抽查。抽查坚持风险问题优先原则,对重大、较大安全风险等级的企业(推送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的企业),需全部抽查;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企业,制定计划,开展轮回抽查;对于一般、低安全风险等级的企业,随机抽查。

第十四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日抽查不少于4家企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日抽查不少于5家企业;化工园区每日抽查不少于6家企业。企业数量不足最少抽查数量时,应全覆盖抽查。

第十五条抽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监测预警及视频监控系统在线和完好、异常处置、值班值守、安全承诺、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落实等情况。

第十六条根据抽查结果,填报记录(参考样式见附录)。

第十七条针对抽查发现的问题,由负责企业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督促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督促企业制定落实管控措施、限期整改,对构成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实施督办,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市局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八条企业应认真整改抽查发现的问题,配合开展现场核查,及时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第五章 预警信息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根据预警风险的高低,预警信息分为红、橙、黄、蓝四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预警、较大风险预警、一般风险预警、低风险预警。

第二十条企业是预警信息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第一时间核实、处理、整改,并向负责本企业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反馈。

第二十一条监测预警系统根据预警级别,即时自动依程序规定向企业重大危险源三级包保责任人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发送预警信息。

第二十二条黄色、橙色预警自动发送给企业重大危险源三级包保责任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红色预警自动发送给企业重大危险源三级包保责任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收到预警信息后,企业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应第一时间组织确认,根据警情和现场情况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直至消警。

第二十五条企业消警后应在1小时内通过监测预警系统将处置结果、原因分析、整改措施上报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收到黄色、橙色预警信息后,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跟踪处置情况,1小时内未处置降级的,监测预警系统自动向企业发出警示通报,并且在降级前,每小时推送1次;对黄色预警信息24小时内仍未降级的,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核查督办;对橙色预警信息12小时内仍未降级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督办。

第二十七条收到红色预警信息后,市局负责跟踪处置情况,30分钟内未处置降级的,系统自动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发出警示通报,并且在降级前,每30分钟推送1次。

第二十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通过系统及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反馈预警信息核查督办情况。

第六章 信息通报管理

第二十九条信息通报分为应急管理系统内部通报和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三十条内部通报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日报、周报等形式,按照高低排名,在系统内部就监测预警系统应用情况进行的通报。

第三十一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内部通报应通报以下内容:

(一)每日通报。包括但不限于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辖区内企业安全承诺率、系统在线率、视频在线率、离线企业排名、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落实、装置开停车、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企业、警情及处置、巡查抽查异常等情况,并提出重点改进建议。

(二)每周(月、季、年)通报。包括但不限于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承诺率周(月、季、年)均值及排名、重大危险源企业在线数量与在线率周(月、季、年)均值及排名、视频在线企业数量与在线率周(月、季、年)均值及排名、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企业周(月、季、年)变化、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周(月、季、年)主要分布、周(月、季、年)主要警情与处置统计、巡查抽查异常情况统计、重点关注企业清单与问题及以上相关内容的分析等,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专题通报。针对监测预警系统应用过程中突出和共性问题不定期专题通报。

第三十二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内部通报应通报以下内容:

(一)每日通报。包括但不限于辖区内企业报警消警、较大以上安全风险预警处置,安全承诺落实、系统在线、视频在线、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落实、抽查发现的异常等情况。

(二)每周通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按时安全承诺次数与排名、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次数及排名、在线时长与排名、视频在线时长与排名、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企业清单、巡查抽查异常情况统计分析、报警预警消警情况分析及数量排名等。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也可根据需要对监测预警系统应用情况进行月度、季度、年度信息通报。

第三十三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会议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三十四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市局方式,向社会公开通报及约谈。

第三十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可通过本级监测预警系统、APP、工作群发布通报信息。

第七章 数据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控数据应按照真实、即时、完整、规范、准确的要求,客观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变化趋势。

第三十七条监测监控数据是指按照《接入规范》要求,接入的企业基础数据、实时监测数据、视频监控数据以及安全承诺公告和重大危险源包保信息等数据。

第三十八条监测预警系统接入范围应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以及全厂区可燃、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点位,每个重大危险源数据接入应符合《接入规范》要求,不得遗漏或选择性接入。储罐、装置和仓库的名称应规范准确、清晰可区分、位置明确。

第三十九条重大危险源及其重点部位的监测指标数据应真实全面反映其安全状态;应标明设备设施类型、物料介质及其形态;监测指标数据应注明单位,并设置符合逻辑且反映生产安全临界状态的阈值范围;同类监测数据的名称应明确区分,可通过前缀或后缀描述详细差别予以区分;同一设备设施的监测数据应统一关联到同一名称的设备设施上,可燃、有毒气体指标应明确关联相关设备、设施、位置等具体信息。

第四十条重大危险源及其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数据应直观全面反映其现场状态;监控摄像角度应能捕捉关键要素,应能显示设备、装置、储罐、库区等的关键风险部位及中控室人员值班状态。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按照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制度的要求,每天上午10时前在监测预警系统录入风险研判信息,由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承诺,承诺信息应全面如实反映当天的生产作业情况;作业情况的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不得擅自停用、摘除、损毁监测预警设备设施;不得擅自变动监测预警设备设施的布局和点位;不得伪造、篡改监测数据;严禁无故停电、断电、断网、遮挡摄像等人为干扰和破坏系统实时监测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如有停产检修计划或设备设施损坏等情况,应及时向负责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报备或反馈。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做好动态感知、自动报警、采集传输、自动化控制、互联网专线等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护,确保监测预警系统24小时安全运行和在线传输。

第四十五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督促监管范围内企业及时整改监测监控数据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单位和技术支撑单位应保障系统稳定运行,确保监测监控数据在传输、交换、调用等过程中完整无误。

第八章 系统管理

第四十七条监测预警系统中开设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及企业管理员用户账号。用户账号由市局协调,省厅统一配发。企业若需新申请或注销账号,需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省厅分配或注销账号。

第四十八条用户账号是各单位监测预警系统的唯一身份标识。按照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各单位要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用户账号密码管理,防范数据外泄,确保信息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阜新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