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6-17 浏览量:247 来源: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金亮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序号 |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 被处罚人/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类别 | 处罚时间 | 认定行为违法的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救济渠道 |
1 | 阜新市清河门区三道壕村加油站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卸油作业案 | 清河门应急管理局 | 阜新市清河门区三道壕村加油站 | 杨磊晶 | 罚款 | 2022年6月13日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给予警告,及对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2 | 阜新市恒鑫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清河门应急管理局 | 阜新市恒鑫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 赵晨 | 罚款 | 2022年6月13日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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