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9-01 浏览量:104 来源: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珂瑄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任小宾(211122************):
本机关分别于2024年6月7日、2024年7月30日对你单位(盘锦永盛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阜)应急罚〔2024〕事故02-1号]、加处罚款决定[(阜)应急加罚〔2024〕事故02-1号],因你单位对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按照你在盘锦永盛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股东的出资比例(30%),应缴纳罚款为贰拾肆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你进行催告,请你于2025年9月20日前将罚款贰拾肆万元缴至阜新市财政局电子支付系统。
如你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418-3889865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 阜)应急执行催告〔2025〕事故02-1-2号
任小宾:
本机关于 2024 年 6 月 7 日、2024 年 7 月 30 日对你单位(盘锦市永盛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阜)应急罚〔2024〕事故02-1号]、加处罚款决定[(阜)应急加罚〔2024〕事故02-1号] 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在2024年8月14日对企业进行注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
√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前将罚款40万元(肆拾万元整)、加处罚款40万元(肆拾万元整),(合计:80万元)按照你在盘锦永盛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股东的出资比例(30%),即24万元(贰拾肆万元整),缴至阜新市财政局电子支付系统。
□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 。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9月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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