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7-27 浏览量:1128 来源: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金亮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要求,健全完善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现公布我市非煤矿山企业(项目)安全监管清单,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原则
综合考虑企业隶属关系、生产规模、风险状况以及下级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等因素,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突出监管重点,合理划分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的日常安全监管责任范围,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实施分级监管,每一家非煤矿山企业只有一个明确的监管主体,防止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层层下放和“谁都监管、谁都不负责任”。原则市属以上、高风险非煤矿山企业日常安全监管由市级负责,其他非煤矿山企业由县级负责。
二、安全监管范围
各地区制定的安全监管清单要将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矿、停建矿、技改矿、整合矿、基建矿、生产矿等所有类型的矿山都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具体包括辖区内下列非煤矿山企业(项目):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未履行注销程序的企业);
2.安全设施设计已批复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3.非煤矿山地质勘探项目;
4.选矿厂;
5.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但未履行关闭程序的非煤矿山(含尾矿库);
6.已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从事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
已关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闭库销号的尾矿库不再纳入安全监管范围。
三、安全监管职责划分
(一)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各县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2.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省属、市属非煤矿山企业,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矿库、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存在严重水患的非煤地下矿山(按设计),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非煤露天矿山(按设计)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因市级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确需下放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须经省应急管理厅审核同意。
3.负责明确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范围,列出市应急管理部门所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清单;
4.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二)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除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以外其他非煤矿山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跨地区管辖权不明确的,由市应急管理局按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定管辖;
2.做好登记建档工作,负责列出本部门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清单;
3.负责依法确定和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具体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事项,并对其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4.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三)乡镇、街道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或人员职责
1.按照《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的事项,协助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2.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制定安全监管清单
各县区要立即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项目)进行再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企业(项目)数据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划分,认真制定安全监管清单,并及时更新,确保每一个非煤矿山企业(项目)都纳入相应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范围,杜绝监管漏洞和“盲区”。
(二)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逐个企业明确安全监管责任人,并与企业数据库同步更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网格化安全监管,做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措施得力,上下联动,实现安全监管责任无缝对接,有效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效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半年要在当地主流媒体或者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非煤矿山企业(项目)安全监管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进行公布。
(三)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检查
各县区要认真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单位、检查频次和主要内容,严格检查标准和要求,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防止安全监管责任落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要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严肃问责、列入“黑名单”的惩治措施,保持安全监管高压态势。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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