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应急管理局公布6起安全生产执法 典型案例(第三批)

日期: 2024-12-23 浏览量:12 来源: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珂瑄 文字大小:

1.阜新市应急管理局对阜新市某安全培训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5日,阜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阜新市某安全培训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学时要求组织教学培训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4年9月11日,阜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彰武县应急管理局对彰武县某玛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0日,彰武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彰武县某玛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生产车间配电柜空气开关裸露带电体,未采取防护措施;生产车间配电室配电柜、电炉操作平台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4年7月19日,彰武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3.太平区应急管理局对阜新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9日,太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阜新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特种作业人员、危化品保管员无培训档案;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四车间未设置固定动火点区域标识、消防通道上方未设置限高标识、七车间污水处理池入口缺少有限空间警示标识;三车间、七车间和盐酸库房未设置洗眼器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4年8月22日,太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4.彰武县应急管理局对彰武县某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6日,彰武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彰武县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正在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现场氧气瓶、液化石油气罐混存且安全间距不足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2024年6月19日,彰武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5.太平区应急管理局对阜新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9日,太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阜新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六车间二楼配电柜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4年8月22日,太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6.海州区应急管理局对阜新某食品加工厂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8日,海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阜新某食品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生产车间南侧一配电箱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4年8月22日,海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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