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阜新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阜应急发〔2019〕79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

现将《阜新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等监管和应急救援水平,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国务院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规定》、《辽宁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聘用专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的条件和要求,经市应急管理局聘用的在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行业(领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较高技术、管理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按照行业领域分设化工与危化品类、非煤矿山类、制造业类、消防灭火类、民爆物品类、特种设备类、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类、地震和地质灾害类、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类、法律法规类、综合类等专业组。

第五条市应急管理局设立应急管理专家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位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统筹安排部署和指导专家管理工作。

第六条应急管理专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办公室设在局规划科技与风险监测科,科长兼任专家办主任。专家办负责专家的聘用、培训、考核、建档和换届等工作;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组别和人员。

第二章 专家的聘用

第七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3年,3年后重新履行聘用程序。

第八条专家聘用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秉公办事,自愿从事专家工作,积极接受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委派的工作任务。

(二)熟悉行业领域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技术权威、一定声誉和丰富的应急管理工作经验,能够有针对性提出办法和措施。

(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生产、科研、教学的管理或技术岗位上累计工作10年以上,或在安全管理、安全科研负责人岗位上累计工作5年以上,有较强现场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以及参与事故、灾害处置和调查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不同的现场工作环境要求,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机关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纳入专家库。

第九条专家聘用程序:

(一)经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符合专家聘用条件的,向局专家办提交以下资格证明材料;

1、《应急管理专家推荐审批表》(附件1)原件(加盖公章)及电子版;

2、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原件;

3、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及原件。

(二)专家办进行资格初审后提交专家领导小组批准;

(三)经批准的专家名单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5天;

(四)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纳入专家库,由专家办颁发《阜新市应急管理专家聘任书》。

第三章 专家工作任务、权利、义务和规则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专家担负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加安全生产督查、检查、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专项整治;参加自然灾害勘探、调查、指导、评估;参加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参加重要节点重点时期督导检查。

(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活动,为领导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参加防灾减灾救灾,以及有关灾情核查和损失评估。

(三)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论证等工作;参与中介机构资质评审等工作。

(四)参与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技术鉴定,安全生产重要事项决策咨询和风险评估。

(五)参与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并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

(六)参与应急管理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活动,修订和指导演练市级有关应急预案,提供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制(修)订中的咨询服务。

(七)参与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专题调研活动,撰写相关论文、报告或者提出建议。

(八)完成应急管理部门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专家具有以下权利:

(一)受委托参与相关工作时,有权查阅受检单位相关文件资料,要求其提供所需资料,询问相关人员,进入现场核查有关情况等。

(二)开展工作时,不受工作对象单位或个人干预,依法行使权利。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及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应急管理相关业务培训。

(五)按有关规定获得与所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聘用单位和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管理。

(二)按照委托要求,应按时开展和完成工作任务。

(三)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对出具的结论意见负责。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六)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积极参与专家年度考评。

第十三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一)准确把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认真核查有关情况,有理有据的出具结论意见,不得弄虚作假、主观臆断、感情用事,不得超出明确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范围。

(二)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最终意见,不同意见可以注明。对国家标准理解不一致的,应当申请该标准起草委员会解释。

(三)不得擅自透露执法检查行程、调查核查进展等信息,不得与工作对象私下联系、单独会面。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工作对象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执行聘用部门委托任务时,不得再收取工作对象劳务费。

(五)不得接受工作对象安排的宴请、各种健身娱乐活动。

(六)不得在工作对象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其推荐任何服务、销售任何产品。

(七)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聘用部门和工作对象也有权要求回避。

1.直系亲属在工作对象单位工作。

2.本人有在工作对象单位工作的经历。

3.为工作对象提供过技术服务。

4.持有工作对象股份及参与分红等。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客观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专家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方可使用专家;一般情况,不得随意使用专家;特殊情形,应请示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专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使用专家科室(单位)应在工作开展2日前填写《使用专家审批表》(附件2),履行审批程序。如遇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可先使用专家,后补审批手续。

(二)批准后,使用专家科室(单位)可直接从专家库选用专家,也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向其所在单位发送《使用专家协商函》(附件3)。发函前,使用专家科室(单位)可与专家电话预协调。

(三)协商成功后,使用专家科室(单位)通知专家单位及专家工作地点等,专家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按照工作日程开展工作。

使用专家期间,因特殊情况终止服务的,专家单位及专家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按照规定另行报批。

第十六条专家的解聘: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在局网站公告。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专家或行政机关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或故意打压、刁难工作对象的。

(二)不遵守保密制度,擅自泄露工作对象商业或技术秘密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工作中随意降低标准,因疏忽或遗漏导致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四)一年内连续2次不能接受委派任务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的。

(五)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或因移居外地等原因不便再担任专家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专家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聘用应急管理专家坚持“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专家按规定获得专家工作经费,不得向服务单位另行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专家费的支出严格执行先预算后支出、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十九条专家工作经费支付标准,按照2019年4月22日市政府协调会确定的数额,实行包干支付,即市级专家每人每天500元,省级专家每人每天1000元。

由使用专家科室(单位)负责履行专家费报销手续,按照专家费用支付标准填写《专家费支出审批表》(附件4),连同《使用专家审批表》和《使用专家协商函》,按照程序审批支付。

第二十条专家费原则上每月报销一次。每月10日前各科室(单位)到局办公室财务报销上月专家费,手续齐全后,由局财务一周内打入专家个人银行卡。局办公室财务负责集中开具专家费发票,代缴税金。

第二十一条每年1月31日前,各科室(单位)须向专家办报送上年度使用专家工作总结及本年度专家费使用计划。专家办每年一季度要组织召开专家工作会议,讲评上年度工作情况,同时安排部署本年度有关工作,提出年度专家费预算报局办公室财务。

第二十二条在职专家执行任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由其所在单位启动工伤保险赔付;无工作单位及离退休专家本人必须办理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时由保险公司赔付。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因个人身体原因患病、病故,由其个人社保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由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聘用的安全生产专家依然有效,任期满3年后经重新选聘的,予以换发《阜新市应急管理专家聘任书》。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后新增补的专家,履行聘用程序后,新发《阜新市应急管理专家聘任书》。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聘请省市专家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1:阜新市应急管理专家推荐审批表

附件2:使用专家审批表

附件3:使用专家协商函及回执

附件4:专家费支出审批表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