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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阜政发〔2019〕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
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2019年12月15日
目 录
一、总则 6
(一)编制目的 6
(二)编制依据 6
(三)适用范围 6
(四)工作原则 6
二、事件分类及分级 6
(一)突发事件分类 6
(二)突发事件分级 7
三、预案体系 7
四、组织体系 9
(一)领导机构 9
(二)指挥机构 9
(三)工作机构 10
(四)应急联动机构 10
(五)县区机构 10
(六)专家组 11
(七)社会组织和公众 11
五、运行机制 11
(一)预防 11
(二)监测 13
(三)预警 14
1.预警级别 14
2.预警发布 14
3.预警响应 14
4.预警调整与解除 15
(四)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 15
1.信息报送 15
2.信息发布 16
3.信息通报 16
(五)先期处置 17
(六)应急响应 17
1.应急响应启动 17
(七)处置措施 18
1.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 18
2.社会安全事件 20
3.响应终止 21
(八)后期处置 21
1.人员安置 21
2.卫生防疫 22
3.恢复重建 22
4.补偿 22
5.社会救助 22
6.保险 23
7.心理干预 23
8.调查评估 23
六、应急保障 24
(一)救援队伍保障 24
(二)应急物资保障 24
(三)医疗卫生保障 25
(四)交通运输保障 25
(五)通信保障 26
(六)资金保障 26
(七)应急测绘保障 26
(八)人员防护 26
(九)公共设施 27
(十)科技支撑 27
七、监督管理 28
(一)预案演练 28
(二)宣传教育培训 28
(三)监督与检查 29
(四)责任与奖惩 29
八、附则 30
(一)预案管理 30
(二)预案实施 30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升市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响应、恢复工作。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科学规范,快速反应;属地为主,全民参与。
二、事件分类及分级(一)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二)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预案体系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市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总的指导原则、总体制度、措施安排,由市政府制定印发,报省政府备案。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为防范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要活动保障等专项工作,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三)市政府部门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防范应对本部门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针对重要目标的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保障重大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顺利进行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会同涉及的部门共同制订,报市政府审定。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中省直驻阜企事业单位及市属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报行业监管部门的同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六)县区应急预案。由县区政府(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县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区专项和部门预案报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区要指导街道(居委会)、乡镇(村委会)做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根据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县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应当不断补充和完善。相互关联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职责和实际情况做好有效衔接。
四、组织体系
市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应急联动机构、县区机构、专家组以及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组成。
(一)领导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阜新市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负责领导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市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市应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领导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指挥机构
市应对突发事件分类设立的各专项指挥部为市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在阜新市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根据实际需要,可要求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武警支队有关负责人参加。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组、情报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组、卫生防疫组、舆情宣传组、社会治安组、后勤保障组、恢复重建组、涉外联络组、专家组、调查评估组等工作组,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全市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市卫健委负责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应急联动机构
驻阜的省管部门、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平时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
应急时,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应急指挥机构应适时请求应急联动机构的支援。
(五)县区机构
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处置工作。县区应急管理指挥部及其职责可参照市级组织体系,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六)专家组
市应急总指挥部和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应急专业人才库,聘请有丰富现场救援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参加风险隐患化解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七)社会组织和公众
社会组织是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力量,包括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等。基层社区和公众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社会基础,应积极发挥其安全隐患排查与消除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信息报告、自救互救等作用。
五、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预防、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预防和处置能力。
阜新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运行流程包括预防、监测与预警、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后期处置等环节。
(一)预防
1.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防范化解突发事件重大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2. 市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健全公共安全信息通报机制,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市级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危害,提高应对能力。
4.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有关单位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屯(社区)要通过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及时化解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6.各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和所管辖行业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本行业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7.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8.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单位,为有关场所和交通工具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二)监测
1.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整合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和完善地震、台风、洪涝、干旱、雨雪冰冻、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输油气管道、尾矿库、环境污染、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公共安全、舆情监测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和标准,利用各种设备设施,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影响因素进行监测。
2.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汇总风险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依法依规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
(三)预警
1.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发布
各县区、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武警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重新监测、报告、通报、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全市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包括广播、电视、报刊、通信、手机短信息、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渠道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等特殊场所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应当采取使其周知的有效发布方式。
3.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4.预警调整与解除
突发事件已经发生级别变化的,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授权部门应宣布预警调整。突发事件已不可能发生时,应及时解除预警。
(四)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
1.信息报送
(1)对于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有关县区、部门或单位要尽快掌握情况,分类向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值班室报告,同时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0分钟。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再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发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委、市政府报告上一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2)获悉突发事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110、119、120等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3)接到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市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应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快速会商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4)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或境外涉我的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信息发布
(1)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新闻发言人”,对信息发布负有主要责任。
(2)应急信息发布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程序有序开展,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条件下,按规定先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发布工作,确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3.信息通报
(1)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市委、市政府,报省委、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2)突发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市公安局、市统战部协调,同时,上报省政府相关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先期处置
1.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统一接受市应急总指挥部指令。各部门要按事件类别,迅速赶往现场,依据职责范围,有序、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市委、市政府及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信息报送的同时,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3.突发事件事发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六)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根据事态发展,事发地政府及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工作部门要快速启动相应预案的分级响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市总体预案设置三级响应(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应急响应等级视事态发展升级、降级或终止;视情况报请启动省级、国家级相应预案应急响应或军地应急联动。
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及重大(Ⅱ级)突发事件,在上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总指挥部启动市一级响应,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事发地县区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市主要领导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事发地政府共同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二级响应:发生较大的(Ⅲ级)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事发地政府报请市应急总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市二级响应。市分管领导任指挥长,负责指挥调动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事发地政府共同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三级响应(警戒响应):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启动三级响应,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响应升级准备。一般(Ⅳ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会同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县(区)级应急预案和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
(七)处置措施
1.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协调。参与事件处置的应急工作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立即参与应急救援;协调县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应急联动机构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2)人员救护。组织营救、救治受伤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启动心理干预,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保障公众生活。
(3)现场管控。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按照有关程序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措施。
(4)事态评估。收集相关信息,掌握现场处置工作状态,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及时向市相关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等。
(5)监测防范。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事件发生,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组织力量全面查清事件危险源(点)情况,采取封堵、加固、拆除、消除危险源(点)等措施,降低风险隐患,迅速排除险情。
(6)抢修救援。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设施,尽快恢复受损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抢险救灾和社会生产生活正常运行。
(7)生活保障。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应急储备物资和其他资源,协调发放援助资源,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8)舆论引导。充分重视并发挥市级主流媒体导向作用,运用新媒体等平台的交流功能和政府门户网站的互动功能,做好分众化、对象化传播,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正确信息及其影响,做好舆论引导。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进行依法处置,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检查现场人员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通信公司等重要机关和重点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和重要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和发布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八)后期处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必要时,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物资装备等支持。
1.人员安置
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要迅速调查、核实受损情况,制定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在短期内迅速恢复灾民的基本生活支持系统,组织做好灾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
市政府要组织事发地政府迅速开设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要做好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政府财政安排,市财政根据情况帮助筹集,必要时申请省财政给予支持。
2.卫生防疫
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卫生消毒、疫情监测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清理清除污染物工作,市卫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加强指导,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3.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受灾地区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组织交通、铁路、住建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
市政府将根据损失评估报告、灾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提供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根据灾区受损情况制定扶持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补偿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5.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和支持公众、社会组织间的自救互助。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
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侨联应加强与广大华侨、侨胞的联系,负责组织和接洽华侨、侨胞赈灾工作。
6.保险
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7.心理干预
高度重视心理危机干预,及时采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减少、消除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必要时市教育、市卫健等部门要采取心理干预,防止出现灾后群体性心理危机。
8.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应予以配合。重点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作出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报告。
六、应急保障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救援队伍保障
1.主力救援队伍。市消防救援支队是主力应急救援队伍,发挥主力救援作用,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必要时,调动市武警部队参与有关事故灾害的救援。
2.专业救援队伍。依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消防灭火、医疗救治、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森林灭火、抗洪抢险、环境应急、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以及通信、电力、水、电、油、气等抢险救援专业队伍,配备专业装备,分别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3.社会救援力量。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加强社区、村屯、居民自治组织、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二)应急物资保障
1.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2.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的领导,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配套衔接的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在保证一定数量实物储备的基础上,采取多种预储形式,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相应部门也应有应急物资储备。
3.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应急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类别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和保障工作。
4.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防止挪用、流散和失效情况的发生。
5. 建立武警部队参加社会应急救援装备储备的保障机制,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的使用和管理。
(三)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应急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应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四)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铁路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在应急状态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依法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五)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卫星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多种应急通信保障方案,满足极端情况下应急指挥工作需要。市委宣传部负责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
(六)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应急准备资金,保障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所需经费。预防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批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七)应急测绘保障
市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测绘保障体系,有效整合利用测绘地理信息资源,组建应急测绘保障队伍,提升快速反应和测绘应急保障能力,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根据需要开展遥感监测、导航定位等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八)人员防护
1.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规划和建设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2.市应急工作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防护培训,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九)公共设施
1.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指导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无害化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2.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管用实用的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标明其使用方法,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通畅。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十)科技支撑
1.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按照省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技术支撑系统、预警信息分析、评估、发布、移动指挥等系统,满足值守应急、信息接报处理、视频会商、监测预警、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资源调用等功能。
七、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1.市、县区应急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并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应急预案演练。
2.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年度演练计划报送市、县区应急局备案;组织并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3.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重点工程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备、使用单位,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其中,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
4.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单项演练与综合演练相结合、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
(二)宣传教育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突发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新闻宣传单位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活动。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需求,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桌面推演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适时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要加强危机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积极探索与地方高校共建培训基地,开展灾害、危机处置的网络教学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化应急教育。
(三)监督与检查
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对本预案和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考核体系。
(四)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制定并解释,由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按管用实用的原则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应急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及时修订本预案。
(二)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阜政发〔2015〕30 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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