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阜新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阜安委办发〔2017
〕42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园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阜新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阜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
年7
月27
日
阜新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以下两个级别: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二、“双报告”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监控、报告等制度(以下统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按照现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要求,于每年2
月底前修订一次。
四、生产经营单位要每年3
月底前将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报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五、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积极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向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报告内容要包括重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监控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死亡人数、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整改措施、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整改预案等内容。
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备查。
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周将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整改进度等内容报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八、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向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同时,要立即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九、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向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要包括重大隐患的名称、内容、现状、评估结果、复查验收报告等内容。
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向本单位职代会报告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双报告”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查、检查的范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双报告”工作作为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的工作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