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制度》《阜新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阜新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阜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制度》《阜新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阜新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安委办〔2016
〕38
号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市安委办制定了《阜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制度》、《阜新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阜新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
年11
月10
日
阜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
〕8
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
〕95
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到事故危险状态消除期间,为抢救人员、保护财产和环境而采取的措施、行动。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权、委托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统称事故调查组),分级负责所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六条
如有必要,事故调查组应当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事故调查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担任,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第七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说明;
(二)现场勘查;
(三)查阅相关文字、音像资料和数据信息;
(四)询问有关人员;
(五)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八条
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分别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先期处置情况及事故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
(三)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四)组织指挥情况;
(五)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
(七)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八)应急资源保障情况;
(九)防控环境影响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救援成效、经验和教训;
(十一)相关建议。
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妥善保存并整理好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书证和物证。
第九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故单位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
(二)先期处置情况,包括自救情况、控制危险源情况、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情况;
(三)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五)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执行情况;
(六)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后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情况;
(二)指挥救援情况,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资源调动情况、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情况;
(三)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包括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应急资源保障情况、防范次生衍生及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情况、防控环境影响措施执行情况;
(四)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提交应急处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情况;
(二)事故单位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三)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四)评估结论;
(五)经验教训;
(六)相关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将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
应急救援物资是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的重要物质支撑。为加强我市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我市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稳定原则
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维护稳定为宗旨。通过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物资准备充足,及时到位,有效地保护和抢救人的生命,最大限度地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
(二)统筹协调、相互调剂原则
当突发事件发生时,统一调配,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节约资金。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要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先急后缓,保证重点。
(三)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原则
单位财务负责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的采购程序,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及日常管理。
(四)拓展形式、提高效能原则
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市场资源,开拓社会代储渠道,探索多种多样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方式。专业应急物资以实物储备为主,基本生活物资以委托企业储备为主,要求相关企业保持一定量的商业储备为辅。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生产技术储备相结合,努力提高储备资金的使用效能。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安全副市长任组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具体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研究建立健全市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机制,确定全市应急救援物资资金及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等。
(二)统筹全市应急救援物资的使用调配。
(三)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请求支援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设在市安监局。主要职责为:掌握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和状况,及时、准确地为领导小组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动态。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金额。协同相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各项费用开支。检查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
三、物资储备种类及任务
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主要包括应急期间需要的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的各类专业应急物资和基本生活物资。各县区、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和行业特点,完成各自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任务。
四、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一)专业应急物资(抢险救灾物资及装备器材)
专业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主要是指抢险救灾物资及装备器材,主要采取统一采购、统一储备的形式。
(二)基本生活物资
基本生活物资的储备方式采取单位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
五、储备物资的管理
(一)日常管理
专业应急物资、基本生活物资的日常管理由各县区、各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建立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自行管理。应急物资使用后应尽快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二)数据管理
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将全市专业应急救援物资、基本生活物资以及其他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台帐,动态更新,以便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在处置各类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时及时、准确调用各类应急物资。
(三)调度管理
应急物资调用根据“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进行。一般情况下,由各职能部门自行制定调用制度。发生需调用多个职能部门储备的应急物资,或需要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处置并动用的应急事项时,由领导小组提出调用需求。
(四)征用管理
在应急物资储备不足的紧急情况下,可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应急救援物资使用后,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结算资金。
阜新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新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阜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是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并实施管理。
第四条
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分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机械、冶金、电力、职业健康、综合等行业。根据实际需要,专家可适时补充调整。
第五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本市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为改善本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措施;
(三)参加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评价)、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等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原因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应急处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参与本市安全生产规划、科技、标准、信息化等项目论证,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的编写,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咨询工作;
(六)完成市安监局指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六条
对工作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专家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并接受安监部门的管理;
(三)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事件处置能力,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
年以上;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
周岁(含65
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
(五)市安监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对达不到第八条第三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和一定的权威性的专家,经市安监局审核通过后,可认定为专家。
第九条
产生程序:
(一)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推荐或自荐时填报《阜新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推荐表必须有本人的意见、所在单位的意见和印章,退休人员除外),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安监局负责资格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安监局发放《阜新市安全生产专家登记表》,公布名单,颁发《阜新市安全生产专家证书》。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经市安监局审核后,可认定为资深专家。
(一)具有两院院士、市决策咨询专家等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等;
(二)承担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省以上规划、重大科技项目的编制和研发工作;
(三)作为专家参与过重特大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
(四)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学术带头人),或长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在本行业、本专业具有权威性。
第十一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及资深专家的名单每三年调整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也可随时调整和充实。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安监局批准可以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正常专家活动;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
被终止资格的专家,其专家证书应交回市安监局。
第十三条
市安监局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荐专家的审核、发证工作;
(二)安排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召开专家全体会议,总结专家工作和工作计划制订;
(四)专家经费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专家业绩管理,建立和更新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情况;
(六)对工作优秀或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奖励;
(七)其他有关管理事宜。
第十四条
专家守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
(二)在市安监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加专家活动,承担工作任务,并对委托的工作负责;
(三)受领任务后,应快速赶赴事故现场,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策,配合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四)受安监部门指派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指派函或专家证。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五)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安全生产方面的调研报告或论文;
(六)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专家应当于每年12
月20
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调研报告和次年工作计划等书面材料并电子版报市安监局。
第十六条
市安监局负责申请专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并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
专家待遇采取专家工作津贴方式,专家在完成市安监局指派的任务期间,从专家工作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受市安监局委托参加隐患查找、分析、评估、整改、评审等为企业服务时,由接受服务的单位按有关标准负担差旅费和咨询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