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7-21 浏览量:30 来源: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珂瑄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阜新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全文公开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6年8月21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邮寄到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1.通讯地址:阜新市细河区盛兴路6-6号(阜新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306室,邮政编码:123000,信封上注明“阜新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2.电子邮箱:fuxinsafety@126.com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21日
阜新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生产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交通运输、住建、生态环境、邮政管理机构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五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开展经营活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以外的业务。
第六条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运输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接受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配送服务,不得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第七条 禁止实施涉及烟花爆竹的下列行为:
(一)销售、燃放应当专业由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二)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三)邮寄烟花爆竹;
(四)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六)擅自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阜新市煤城路东段经-东新大街南段-中华路东段-科技大街南段-东风路东段-正阳街北段-玉龙路中段-湖滨路西段-解放大街北段-龙湖路西段-电工街北段-园西路-北园街-北新路西段-丹阳街北段-东风路-开发大街-中华路西段-盛环路-玉锦路(开发区体育馆)-创业路西段-西阜九街-振兴路西段-平安路-煤城路西段-煤城路东段区域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除元旦、农历小年、春节和元宵节以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阜新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活动的,由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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