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8-28 浏览量:24 来源:海州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金亮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序号 |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 被处罚人/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类别 | 处罚时间 | 认定行为违法的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救济渠道 |
1 | 阜新郭老八食品加工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阜新市海州区应急管理局 | 阜新郭老八食品加工厂 | 郭启平 | 罚款 | 2024年8月2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仟元罚款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2 | 阜新久盛实业有限公司配电室配电箱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阜新市海州区应急管理局 | 阜新久盛实业有限公司 | 于占国 | 罚款 | 2024年8月2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仟元罚款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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