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7-09 浏览量:154 来源: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金亮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序号 |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 被处罚人/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类别 | 处罚时间 | 认定行为违法的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救济渠道 |
1 | 阜新广源玄武岩矿石开发有限公司存在超生产规模采矿行为案 |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 阜新广源玄武岩矿石开发有限公司 | 史磊 | 罚款 | 2024年7月3日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警告,罚款贰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2 | 史磊对阜新广源玄武岩矿石开发有限公司超生产规模采矿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案 |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 史磊 | 罚款 | 2024年7月3日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警告,罚款陆千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
3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源磷矿业有限公司存在超生产规模采矿行为案 |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源磷矿业有限公司 | 孙立华 | 罚款 | 2024年7月3日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警告,罚款壹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4 | 孙立华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源磷矿业有限公司超生产规模采矿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案 |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 孙立华 | 罚款 | 2024年7月3日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警告,罚款壹千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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