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3-08 浏览量:86 来源: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金亮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序号 |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 被处罚人/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类别 | 处罚时间 | 认定行为违法的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救济渠道 |
1 | 阜新海州中铁沈阳局锦州房建段阜新南站区受灾房屋复旧大修工程“9•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单位违法案1 |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 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曹辉 | 罚款 | 2024年3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 罚款捌拾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2 | 阜新海州中铁沈阳局锦州房建段阜新南站区受灾房屋复旧大修工程“9•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单位违法案2 |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房建公寓段 | 高律 | 罚款 | 2024年3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叁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3 | 阜新海州中铁沈阳局锦州房建段阜新南站区受灾房屋复旧大修工程“9•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人违法案 1 |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 刘宏伟 | 罚款 | 2024年3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七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百、贰拾伍万陆仟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
4 | 阜新海州中铁沈阳局锦州房建段阜新南站区受灾房屋复旧大修工程“9•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人违法案 2 |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 郑铁军 | 罚款 | 2024年3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叁万叁仟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
5 | 阜新海州中铁沈阳局锦州房建段阜新南站区受灾房屋复旧大修工程“9•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人违法案 3 |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 马云勇 | 罚款 | 2024年3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叁万壹仟贰佰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
6 | 阜新海州中铁沈阳局锦州房建段阜新南站区受灾房屋复旧大修工程“9•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人违法案 4 |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 刘宇嵩 | 罚款 | 2024年3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贰万贰仟玖佰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
7 | 阜新海州中铁沈阳局锦州房建段阜新南站区受灾房屋复旧大修工程“9•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人违法案 5 |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 陈晓光 | 罚款 | 2024年3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柒仟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
8 | 辽宁排山楼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案 |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 辽宁排山楼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许卫军 | 罚款 | 2024年3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罚款伍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9 | 阜新孚隆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6项违法行为案 |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 阜新孚隆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蔡凡平 | 罚款 | 2024年3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壹拾捌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10 | 刘凤阳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案 |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 刘凤阳 | 罚款 | 2024年3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贰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
11 | 史欢欢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 史欢欢 | 罚款 | 2024年3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贰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
12 | 蔡凡平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 蔡凡平 | 罚款 | 2024年3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叁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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