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2-12 浏览量:1183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阜安委发〔2020〕2号
各县(区)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当前,我市企业面临复产复工,疫情防控工作也进入到关键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和《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辽应急发〔2020〕4号)以及市安委会领导的指示要求,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和灾害防治形势的持续稳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履行各县区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疫情防控要求,落实风险防控各项措施,做到“具体化、标准化、可操作化”,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力度不减,确保行业领域企业有序恢复生产,确保不能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扎实的安全保障。
二、严格落实企业复产复工要求
企业复产复工历来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期,疫情又给企业人员、劳动组织、生产技术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导致风险叠加。各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准确掌握辖区内企业,特别是高危企业复产复工动态,采取有效措施提醒、指导企业辨识评估风险,排查治理隐患,落实防控措施。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法,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复产复工企业要进行复产复工安全条件确认,逐一落实安全风险防范措施,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向属地监管部门作出书面安全承诺。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明确要求,企业存在下列7种情形的不得复产复工:
1.达不到疫情防控要求的,不得复产复工;
2.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主管、关键岗位技术人员不在岗的,不得复产复工;
3.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重要岗位作业人员不足,无法保证生产企业正产运转的,不得复产复工;
4.企业转岗作业人员、新招录人员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的,不得复产复工;
5.企业未制定复产复工方案,未辨识风险、排查隐患,未落实防控措施的,不得复产复工;
6.危险化学品、冶金等高危企业未制定装置开车应急处置预案和措施的,不得复产复工;
7.停产超过一个月的非煤矿山未经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复产审查验收的,不得复产复工。
非高危企业在复产复工前开展自检自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到当地县区政府相关部门报备后即可复产复工;危化、矿山和冶金等高危企业要在自检自查完毕后提出复产复工申请,由应急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复产复工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复工。
三、严格落实复产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指南
复产复工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建立返岗职工实时健康档案,设置隔离室,准备消杀用品,购置防护物品。有条件的企业可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准备。要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减少人员大范围流动,降低疫情输入风险。重点做好十二个方面工作:
(一)办公场所和生产现场
1.保持办公场所、生产现场空气流通,保证空调系统或排气扇运转正常,即时清洗空调滤网,即时开窗通风换气;
2.缩小岗位人员业务活动范围,尽量使用电讯设备设施和目标看板进行业务沟通;
3.建立各部门、区域业务和工作信息中心,统一调度传递指令和反馈信息;
4.物品定置管理按消毒时间及频次划分区域;
5.重点对座机、电脑键盘、各类门把手、能源设施启动开关等人员接触性传播区域做好即时消毒;
6.要求人员之间接触警示区距离为1.5米,岗位间尽可能避免员工面对面操作,对无法避免的相向操作的岗位,要通过防护穿戴、操作标准,以及监督提醒等措施加以控制;
7.取消办公区域、生产岗位现场所有生活垃圾暂存容器,统一规定各类垃圾暂存场地,并即时清理;
8.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其他措施,如工装不允许穿出厂房外、生活服饰不得进入厂房等。
(二)食堂及茶水间
1.延长员工就餐时间,保证员工分批分散就餐,保证每批就餐人数达到就餐人员安全距离1.5米的密度要求;
2.统一员工就餐方向,避免圆桌和对桌就餐;
3.所有餐食饮品独立包装,取消公共区域自助添盛;
4.所有餐具统一由专人分发,取消自行领取;
5.茶水间、食堂准备消毒设施,对饮水机、咖啡机、电磁炉等公用设施做好随时用,随时消毒;
6.有条件的企业可考虑对公用福利设施采取影像监控,也可采取使用登记记录方法,便于紧急情况发生时,采取风险隐患排查;
7.茶水间、食品存放区不允许有垃圾暂存,保持与垃圾隔断,食堂内垃圾必须随时清净。
(三)员工更衣室及淋浴室
1.员工分批分散更衣及淋浴,避免产生拥挤;
2.更衣室及淋浴室内不得留存任何个人遗弃物品,在员工更衣或淋浴之后进行消毒和通风;
3.要求员工清理更衣箱内多年沉积物品,避免出现发霉和腐蚀;
4.员工工装经实施消毒措施后,入箱内保存;
5.易腐性物品,如食物等,不得带入员工更衣室。
(四)洗手间及水房
1.确保洗手间及水房设施完好,针对正在修缮的设施和废弃下水通路,排查其是否存在连通,采取措施后加封;
2.要准备足够的洗手液及相应的卫生、消毒用品,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
3.保持洗手间通风,保证冲水设施完好,及时清理如厕垃圾,增加清扫消毒频次。
(五)员工休息区
1.在疫情防控期内,员工工间休息尽量避免采取集中区域的形式,要求员工各自独立在本工位休息,杜绝随意走动、交流;
2.如果条件不允许,可通过分批分散形式休息,减少区域内人员密度,员工间至少保持1米距离,避免进行礼节性接触,如握手、递烟、倒水等;
3.确保员工休息区等共用空间通风良好,要求员工不得留有个人物品,并做到即时清扫、定时消毒;
4.严禁易腐蚀和易挥发性物品进入员工共用空间。
(六)其他员工聚集区
1.员工乘坐交通工具时全程佩戴防护口罩;
2.企业内部便利售货点应采取窗口方式售货,禁止员工入内自主选购,同时,便利购货点内,卫生及消毒措施标准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3.自动售货机边应备有消毒制剂,要求员工即时消毒;
4.控制吸烟区人群密度,企业内吸烟区要划定周围界限,沿界限进行消毒处理,禁止将易燃性消毒制剂带入吸烟区,预防火情,出入吸烟区要进行消毒;
5.疫情防控期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员工聚集区。
(七)物资周转流程
1.所有物流交接避免人员直接接触,应使用相应的物流器具,严格遵守先交后接流程,交和接之间留有停顿时间,避免交接人员近距离接触;
2.外来物品的交接应在交接地点划定明确的界限,作防护标识线,确保进入线内的物品得到相应的消毒处理,或确认物品安全;
3.交付物品应与顾客接收方或物流代理方明确交接责任界限,保证越过交付线前物品的安全;
4.监视并保证储存物品消毒实施频次及安全状态。
(八)业务单据传递流程
1.划定明确的各类业务外来人员的止步线,与外来人员业务交流后,应在止步线内进行相应的消毒或自身安全确认,再进入办公区或生产现场;
2.所有纸质文件、单据的交接与物品周转流程一样,在交接处固定放置文件框,便于交与接过程中纸质文件的投放、接取;
3.外来邮件在越过止步线之前确认安全,或进行相应的清洁、消毒。
(九)管理信息交流
1.取消所有人员集中方式的会议,改用视频和电话会议,或使用板报通报信息;
2.确保与疾控中心及相关专业咨询机构的信息沟通,便于及时获得专业的、最新的防控标准、方法等信息;
3.确保顾客需求信息、内部实际产能信息、供应资源信息和内部物资储备信息的准确,有效平衡生产计划,确定生产经营运行所需的防护用品的消耗量;
4.整理每日防护工作所有记录信息,形成各类岗位相对固定接触交流联系网络,以便于发生紧急情况时采取隔断性措施。
(十)传染及控制信息收集传递措施
1.严格返岗人员疫情核查,详细掌握每名职工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春节假期出行信息,全面排查是否接触外省及重点疫区来辽人员等情况,对于从外省返辽及与确诊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职工,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措施,待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
2.持续记录每日员工之间、员工与外来人员工作业务接触情况;
3.严格履行员工出入、外来人员到访登记制度;
4.制定实施防护期内员工离企后接触人群报备制度;
5.每日统计上报防护消耗品实际消耗和补充需求信息,做好盘点记录;
6.做好共用物品使用登记记录、员工定期体温测试记录、各区域清洁消毒记录。
(十一)防护设施及用品保障措施
1.在企业内部明显处设置“疫情预防”信息目标板,及时通报并更新信息;
2.员工防护用品和消毒器械、方式、制剂需经专业人员或机构确认有效性;
3.建立防护消毒用品采购货源渠道,并保持与供应商之间信息沟通,确保所需物品供应及时不间断;
4.设置发病员工隔离间,以及风险物品存放消毒区,准备担架等救助工具;
5.保证疑似感染紧急措施各流程环节所需物品充足;
6.做好企业易燃、易挥发性消毒制剂安全存放,其他防护性用品有效期管控。
(十二)防控措施管理保证措施
1.建立防控工作汇报机制,明确各层级岗位人员的责任和具体任务;
2.防控信息统计记录、体测和消毒执行、防护物品清点和发放、紧急事件处置、与疾控部门及医院联系等责任和具体任务落实具体人员;
3.对紧急事件处置实施人员进行培训和训练,通过模拟实战性考评,具备应急、救助和自保能力;
4.最高管理层应即时取得最新信息,保证各项防护措施实效性落实并不断完善,实现彻底阻断病毒传播的目标。
四、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制度
1.推行不见面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审批和办结,在公示的承诺时限内完成,相关纸质材料通过邮寄传送。各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好办理联络人,公开复产复工企业登记办事流程,公开联络电话、邮箱、微信公众号等,指导企业复产复工。
2.对涉及疫情防控必需品的生产企业,尤其是危化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到期的由市应急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报省应急厅办理安全许可证延期证件,疫情解除后补办相关手续。
3.对其他许可证到期的企业,要按照减少人员聚集的原则,突出主要文件核查、现场重点部位检查,严格审查审批标准,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许可证。对疫情防控期间不宜进行的审查环节,应在疫情解除后补办或复查。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可用文审、视频等方式替代会议审查,要严格审查条件,不因疫情而降低标准,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5.全市各安全培训机构暂停举办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活动,考试机构暂停相应人员的考试工作,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在此期间,相关证书到期自动延期,复审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五、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各县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执法计划,突出重点加强对矿山、建筑、交通、危化品、冶金工贸、装备制造、燃气、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集中复产复工阶段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执法。同时,做好检查人员的防护工作,检查出发前要检测现场检查人员体温情况,异常者不得参与检查,现场检查人员要按规定佩戴口罩、护目镜、乳胶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品。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减少人员集聚,不在封闭场所交流反馈意见,不聚餐。
六、严格事故调查
如在此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和事故具体情况,有序开展现场取证及调查工作。对于容易灭失的证据要及时调查取证,尽量避免人员聚集并严格做好调查人员的个人防护;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和单位,可视疫情防控要求适当延后,事故结案期限可适度延长。
七、严格落实好森林草原火灾防控
要深刻吸取去年省内两起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普及森林草原防灭火常识。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野外火源管控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文明用火、文明祭祀,坚决杜绝野外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香烧纸、吸烟、燃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严控烧荒、烧秸秆等野外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可燃物清除工作,确保火灾隐患真正、彻底清除。要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森林草原火险和火情动态,严格落实“有火必报”“报扑同步”。
八、严格落实地震应急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市县地震监测部门要加强震情监测和会商研判,准确掌握救援队伍人员健康信息,提前做好疫情防控情况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调整和相关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有感地震,要快速做出震情趋势判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防止引起社会恐慌。如果发生破坏性地震,要按照调整后的应急救援预案切实做好人员搜救、转移安置、交通管制等救援工作中的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灾情、疫情相互叠加。
九、强化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
要切实加强值班力量配备,加强疫情防控和安全形势研判,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24小时值班和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信息报送制度,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情况。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防范。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做好临战准备,备足应急救援及疫情防控物资,接到抢险救援指令后,第一时间开展应对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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