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3-01 浏览量:539 来源: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金亮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阜新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阜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
为促进我市化工产业安全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危险化学品系统性安全风险,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目录。
一、禁止部分
《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共67种)》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环节禁止。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二、严格限制和控制部分
《严格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名录(共213种)》所列危险化学品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全环节限制和控制,在全市范围内以国家标准试剂的形式进行储存、使用和运输,但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三、未列入禁止、严格限制和控制部分
未列入禁止、严格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危险化学品不受此限制,涉及民生的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新型燃料、制冷剂等危险化学品,以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允许依法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
四、附则
(一)本目录所称国家标准试剂,是指单一包装单位液体不大于25升、固体不大于25千克包装,符合国家《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15346-2012)》要求的试剂。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出现列入《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难以消除的副产品,应妥善处理。
(三)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道路运输,通过其他方式运输不适用本目录。
(四)本目录所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时,应遵守国家及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涉及履行国际公约的相应手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五)本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编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如有修订,本目录作相应调整。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其他危险物质应根据其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
(六)本目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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