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6-26 浏览量:89 来源:太平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金亮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序号 |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 被处罚人/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类别 | 处罚时间 | 认定行为违法的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救济渠道 |
| 1 | 从业人员未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高处作业案 | 阜新市太平区应急管理局 | 孙** | 罚款 | 2026年6月2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
| 2 | 从业人员未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案 | 阜新市太平区应急管理局 | 鲁** | 罚款 | 2026年6月2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仟元罚款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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