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5-20 浏览量:167 来源: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金亮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序号 |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 被处罚人/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类别 | 处罚时间 | 认定行为违法的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救济渠道 |
1 | 阜新市新邱区蓝天加油站配电室内配电柜无安全警示标志案 | 新邱区应急管理局 | 阜新市蓝天加油站 | 陈志斌 | 罚款 | 2024年5月1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2 | 新邱区天诚集装箱制造中心一名焊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案 | 新邱区应急管理局 | 新邱区天诚集装箱制造中心 | 董剑 | 罚款 | 2024年5月1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3 | 阜新市融达加油站汽柴油储罐区带有声光报警的人体静电释放仪处于失效状态案 | 新邱区应急管理局 | 阜新市融达加油站 | 谢宏艳 | 罚款 | 2024年5月1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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