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工贸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日期: 2023-10-23 浏览量:196 来源: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玉飞 文字大小:

阜应急发〔2023〕56号

  

关于印发《阜新市工贸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综合应急管理部:

    现将《阜新市工贸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监管规定》下发给你们,请各县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工贸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监管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工贸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辽应急制造〔2023〕9号,有效预防和减少动火作业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制定并落实各项制度。明确并严格落实动火作业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安全交底、现场监护、防护装备及应急管理等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

第二条 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动火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动火作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动火作业人员履行相应责任。

第三条 实施分区分级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固定动火区并设置明显标识,对固定动火区外的风险较大动火作业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审批。作业中涉及到其他危险作业时,按规定办理审批。

第四条 组织专题安全培训。对动火作业人、监护人、现场负责人、批准人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动火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方可参与动火作业,电焊等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第五条 强化应急管理工作。为动火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应急器材和装备,并加强培训和检查;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动火作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及评估。

  第六条 细化作业风险分析。作业前应根据作业条件进行针对性风险分析,要针对性地采取清理清空、清洗置换、隔离隔断、检测易燃易爆气体浓度等措施,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 落实作业审批等要求。作业批准人要核查动火作业票中风险分析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负责人要在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前进行安全交底,动火监护人要持动火作业票全程现场专职监护。

第八条 加强作业过程管理。在动火作业区域设置警戒和警示标志,持续监测易燃易爆、助燃物质浓度确保作业条件安全,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彻底清理、消除火种方可撤离现场

第九条 强化作业变更管理。动火作业内容变更或超过动火作业票有效期限时,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工艺、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应重新进行作业危害分析,办理动火作业票。

第十条 加强外委作业安全管理。发包单位要与承包单位签订包括动火作业各自安全管理职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承包单位的动火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审批,及时督促整改隐患问题。

第十一条 加强特殊时期风险管控。在节假日、公休日、夜间等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确需作业的要提级审批;劳动密集型和公众聚集企业在生产或营业期间禁止动火作业。

第十二条 准确把握监管执法事项。各县区要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中明确的事项,严格依法监管执法,对执法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单位,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附件:动火作业“十不焊”

 

 附件

 

动火作业“十不焊”

 

不是焊工或焊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焊
要害部位和重要场所的焊割作业未经审批不焊
不了解焊割作业现场和周围情况不焊
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安全不焊
容器未经彻底清洗不焊
用可燃材料作保温隔垫的部位不焊
密闭或有压力的管道容器设备不焊
焊割部位旁有易燃易爆物质不焊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不焊
禁火区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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