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7-18 浏览量:95 来源: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金亮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序号 |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 被处罚人/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类别 | 处罚时间 | 认定行为违法的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救济渠道 |
1 | 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排山楼项目部)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案 |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 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排山楼项目部) | 王建军 | 罚款 | 2023年7月12日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伍万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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