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6-24 浏览量:600 来源: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金亮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企业行政处罚案
2022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对某化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蒸汽分汽缸安全阀未按期检定,安全阀根部阀关闭的行为。蒸汽分气缸安全阀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要求应1年检测一次,属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阜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化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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