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日期: 2022-01-04 浏览量:152 来源: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金亮 文字大小:


行政执法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方):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住址:阜新市海州区山中街20号

法定代表人:秦豹

行政执法受委托方:阜新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

住址:阜新市海州区山中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李丽平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正确及时地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方和受委托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权限范围

委托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违法行为的权力委托给受委托方行使。

二、委托方的责任

(一)负责对受委托方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委托方在受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向受委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四)与受委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受委托方的责任

(一)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查检,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二)以委托方的名义对工矿(除煤矿外)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承担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生效,至2023年12月31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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