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3-09 浏览量:175 来源: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金亮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冯立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破解企业改扩建项目审批障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朱海泉立即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责成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开展调研,经与人大代表座谈讨论及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后,归纳起来,人大代表的主要诉求是:对2013年6月20日之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项目能否继续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一、基本情况
人大代表提出的诉求已不是新问题,金凯(辽宁)化工有限公司、阜新东大光明化工有限公司、阜新金特莱氟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等化工企业也分别提出过类似问题,原市安监局、市应急局均进行了答复。
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2013年6月20日之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建设项目建筑物安全防护距离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3年6月2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自2013年6月20日开始,“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企业、项目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安全防火距离至少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现变更为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最大的区别是《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防火距离远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鉴于此,企业在进行“新、改、扩”建项目时,原建筑防火距离无法满足要求。
针对此问题,为支持和服务企业发展,自2015年12月1日开始,原市安监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及业务科室有关人员多次到原省安监局争取政策支持,请示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时能否继续采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得到的答复是:省安监局及其他省(市)分别向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请示过该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申: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后,根据不同企业的诉求,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及有关人员又做了大量工作,得到的结论是: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
二、措施和建议
(一)市应急管理局属市政府组成部门,是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部门,无权改变和撤销国家、省、市等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命令、指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二)企业可按照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聘请专家或化工评价、设计等技术支撑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统筹利用原厂房、车间及闲置空地进行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要求的技术改造。
(三)从长远发展考虑,采取多条腿走路的方式,如需求强烈,可考虑新征用地进行新项目建设。
(四)市应急管理局将继续跟踪国家、省应急部门相关政策调整变化为阜新经济发展服务。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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