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4-30 浏览量:214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关于集中开展2019年度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通知
阜安委办发〔2019〕36号
各县区安委办、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辽安委〔2019〕6号)要求,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明确做好2019年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总体要求,加强安全培训管理,牢固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理念,重点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这个关键少数,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防范伤亡事故,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考核对象及标准
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及储存、烟花爆竹经营、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标准执行。
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及储存、烟花爆竹经营、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按照原省安监局制定标准执行。
三、考核报名及发证
经社会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完成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的学员,由社会培训机构向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提供培训档案,经审核合格后,予以报名,安排考试。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及储存、烟花爆竹经营、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其他人员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考核不收费。
四、集中考核时间
6—9月份期间。
五、工作要求
(一)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培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及储存、烟花爆竹经营、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
(二)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在规定时限内组织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
(三)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检查,严格执法,确保持证上岗。市应急局针对安全培训工作,在2019年度集中开展2次专项执法检查。
(四)社会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如实记录人员培训情况并建档备查。培训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考核联系人:张然 夏晓明
联系电话:0418-6282823 3889870
阜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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