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1-18 浏览量:250 来源: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玉飞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关于印发阜新市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联合检查方案的通知
阜安委办发〔2019〕5号
各县区安全生产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
经阜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阜新市2019年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联合检查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阜新市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联合检查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秩序,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行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安监总局令第93号)、阜新市应急管理局转发《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阜应急发〔2019〕3号)和《关于做好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阜应急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联合检查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由市应急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联合检查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监督指导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标准规范;督促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网点,在规范且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经营,增强企业的安全意识,确保经营安全。
三、职责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具体牵头组织联合执法检查行动。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仓库储存情况,督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发放;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组织查处烟花爆竹事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发放、运输线路确定和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组织销毁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邮寄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照和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经营烟花爆竹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上的安全管理工作。查处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在城市道路上的占道经营行为。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督促企业开展安全教育、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
各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负责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开展综合监管,健全领导机构,完善监管机制,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组织、领导、协调各单位开展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处理,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负总责。
四、实施步骤
(一)检查时间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自2019年1月16日起开始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至2019年3月15日结束。具体检查时间安排见附件2。
(二)检查人员
联合执法检查行动由牵头单位分管领导带队,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业务科长参加。
(三)检查内容
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为;查处取缔城区内的所有非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对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未在指定场所进行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要强化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烟花爆竹仓库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认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要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规划和许可工作,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工作。
(二)深入发动,广泛宣传。
要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自觉守法意识。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燃放知识,及时将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三)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高压态势,严格进行追查问责。
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高度重视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各县、区安监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市安委会将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或县区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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