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阜新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 2019-02-01 浏览量:197 来源: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珂瑄 文字大小:

     

阜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阜新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细则的通知

阜安委发〔2019〕3

 

各县区委、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阜新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阜新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依据《辽宁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辽安委[2019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阜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阜新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对相关地区负责人或行业主管部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对象:

(一)县区级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二)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三)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金属冶炼、民爆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

(四)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市安委会组织的约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承办,其他约谈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约谈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

(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三)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

(四)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一般事故的;

(五)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或市安委办主要负责人约谈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一)发生1次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影响,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事故的;

(三)发生事故未按规定组织调查,或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

(四)省、市政府及省、市政府安委会督查检查巡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以及省、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五)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且长期未有效治理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七条 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金属冶炼、民爆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1次较大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

(三)省、市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瞒报、谎报且造成影响的一般事故;

(五)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市安委会组织的约谈,由市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负责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市安委办组织的约谈,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市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九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发起约谈单位在正式约谈5个工作日前下发书面通知,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一条  被约谈方为县级政府的,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共同接受约谈。视情况可以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如多个约谈对象符合约谈条件时,可一并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三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约谈对象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约谈纳入绩效考核和安全生产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单位应当于约谈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整改落实方案报至市安委办。整改落实工作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一时难以整改落实到位的,可以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延期只申请一次。

(二)安全生产被约谈单位及人员应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扣除绩效和综合考核分值。

(三)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四)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

第十六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中央、省驻阜及市属企业的约谈参照本实施细则实施。

市安委办对约谈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区安委会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本地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约谈,火灾事故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约谈。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约谈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安委会《关于印发阜新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细则》(阜安委发〔20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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