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12-03 浏览量:302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关于做好202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阜安委办发〔2019〕69 号
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确保节日期间全市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总局令第93号)、《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校园周边100米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函》等有关规定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办理时间及销售时间安排
办理时间:零售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5日。
销售时间: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2月8日(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
二、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和《规范》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和《规范》(2020年2 月1日起实施),严格许可程序,严审安全条件,严把行业准入关,大力倡导批发企业设点连锁经营,秉承“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区域销售,属地监管”的原则,依法依规布设零售点。同时实行地区总量控制,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店(点)总数不超过去年。禁止将零售点私自转让。
零售店(点)原则上应当在取得应急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从本区域内获得经营许可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严格行业自律。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监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督检查,从严查处未经许可批发、零售烟花爆竹行为,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并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关闭取缔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及相关人员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防“关而不停”或者转入“地下”非法经营。
三、严格规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经营行为
(一)必须按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批发销售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且未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产品。产品内包装上必须标注有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产品的外包装上必须标注批发公司、生产企业的明显标志。
(二)必须建立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健全合同管理档案,按流向登记系统开展批发业务,档案留存3年备查。负责对零售业户进行安全培训,并规范零售店(点)的经营行为。
(三)按规定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严禁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超量存放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严禁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供应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必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运输烟花爆竹前,批发公司必须对司机、装卸和押运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运输烟花爆竹时,专用车辆且批发公司必须派押运人员;向零售网点配送的数量要根据储存许可核定量分批、定量配送,不得超过零售店(点)许可核定的最大储存量。
(五)及时回收剩余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在销售结束后5日内,负责将零售点剩余烟花爆竹产品收回库房保管。
四、加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监管
(一)零售点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要加强经营场所及周边的巡回检查,及时劝阻在经营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吸烟等使用明火的不安全行为。
(二)零售店(点)只允许零售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禁止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经营A级、B级烟花爆竹(包括礼花类和架子烟花);禁止经营燃点低、敏感度高的拉炮、摔炮、砸炮等含氯酸盐等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经营无定向飞行的升空类烟花产品和个人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及内筒型组合烟花。
(三)零售店(点)不应在许可证载明场所外销售摆放烟花爆竹产品;不得在零售场所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产品,不得在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在零售点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四)零售店(点)选址和控制外部安全距离应与商场、影剧院、医院、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设施保持100米以上安全距离;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下方;消防通道和消防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4米等基本安全条件。
(五)零售点销售摊床长度不得超过15米;统一悬挂《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阜新市XX区2020年烟花爆竹零售点***号》横幅标志;主要负责人和销售员要携带安全培训合格证。
(六)零售店(点)不能存在“上宅下店”现象,不得将烟花爆竹产品存放在地下室、车库等不安全场所。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0米。
(七)零售店(点)应配备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零售店面积超过100平米的要配备4具以上5公斤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要张贴明显的安全防火警示标志;不得设置明火设施。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要强化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烟花爆竹仓库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认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要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规划和许可工作,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工作。
(二)深入发动,广泛宣传法规、规范。要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自觉守法意识。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法规、规范和安全燃放知识,对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各县区要公布本级及相关部门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
(三)加强培训,制定严格管理制度
1.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的负责人的培训,重点学习《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其他从业人员要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2.零售店(点)要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报告等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应制定紧急处理措施和应急联系电话。
(四)严格执法,坚决打击违法行为。持续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高压态势。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高度重视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各县、区应急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五)联合执法,确保安全。春节前,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市应急、公安、交通、市场、供销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安委会要求对各县区烟花爆竹销售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六)提前部署,认真总结,及时上报信息。各县(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提早部署,各县区应急局与相关部门、单位协商制定2020年本辖区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布点规划。请各县、区于 前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分布情况(附件1)报市应急局危化科;春节销售结束后,于 前将烟花爆竹销售情况表(附件2、附件3)和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总结报市应急局危化科。
联系人:闫景慧 电话(带传真):3889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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