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制造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19-02-22 浏览量:853 来源: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玉飞 文字大小:

     

印发《关于加强制造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阜应急发〔2019〕31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关于加强制造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将本意见传达到辖区内制造业企业,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制造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抓好我市制造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强化源头管控,防范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77号令)《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制造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防止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由于部分制造业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进行建设,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不落实,给安全生产埋下了诸多隐患,同时也加大了日常监管难度。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规定要求,依法加强制造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提高制造业项目建设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    

  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冶金机械等行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安监管四[2010]117号)的要求,对至期间,已建成投产的且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项目,要对其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限期达标,合格后报当地应急监管部门备案。对以后已建成投产的且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项目,要督促企业补办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对目前未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按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全面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三、严格程序,认真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制造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建设单位要保证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二)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主体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建设。按规定要进行工程监理的,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工程监理。       

  (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分级负责,认真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责任      

  各级应急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制造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驻阜央企和省属的制造业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制造业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制造业建设项目,由市级应急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或由市级应急监管部门指定下级应急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由县区政府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制造业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应急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各县区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要对辖区内制造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督促建设单位严格工作程序,加强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强化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在建和已建项目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整改;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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